印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劳社〔201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可接续原则,确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续参加职工医保。

(二)坚持保基本原则,确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

(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申领表》和《参保表》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参保缴费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转移接续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为5%+4元互助医疗。2011年度缴费标准为每月60.00元。今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随职工医保的调整而调整。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医保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医保费。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五)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三、享受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相应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关系生效之日至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卡)发放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卡)领取后,凭卡、票据和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与参保后的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门诊医疗补助,仍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仍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六)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参加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期间,职工医保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承担。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失业状态确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和职工医保缴费,并将有关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自重新办理按月申领起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的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四、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应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三)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经办服务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和具体经办流程,并为其提供方便,确保失业人员应保尽保。完善就业信息系统,要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待遇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相关内容,按规定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汇总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新增、暂停、终止、恢复)手续。并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要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开设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并将核定的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职工医保费用及时反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结算工作,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配合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保障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医药费用结算、再就业等业务环节流程畅通、信息联动,构建一体化管理服务体系。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负责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并将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111日起施行。

七、工作要求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失业保险经办单位要充分认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做好工作联动,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列为重点工作。

(二)要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街道、社区平台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了解参加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政策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制定操作流程,尤其是对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要求变更职工医保参保类别的失业人员要耐心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研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软件调整等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题词: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府办。

平湖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20111031日印发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